非婚生子女户口到底该跟谁?
2018-07-05 湾区城市群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余竫佳)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因为上学原因,户口问题应当如何解决,今天的案例将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妈妈要给女儿迁户口遭拒诉至法院
阿玲和阿明于2009年左右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在同居期间于2012年其非婚生育女儿小飞出生。之后,阿玲和阿明未登记结婚并解除了同居关系。女儿小飞一直由阿玲在广州携带抚养,现在已快六岁,后年即将入读小学,但是户籍却登记在阿明那里,于是阿玲要求阿明将女儿抚养权归自己并把女儿的户口迁入自己名下。但阿明对这个要求表示不同意,这让阿玲十分苦恼。为户口诉至法院,力争女儿抚养权。
阿玲表示,和阿明一直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女儿小飞从出生开始便一直跟随自己在广州生活,现在已经快六岁,早已适应了在广州的生活。这么多年来,阿明只在2017年下半年给过几百元的抚养费,并未尽过父亲的义务。阿玲指出,自己现在工作也较为稳定,而阿明一直远离家乡四处打工,居无定所,她不认为阿明能够给予小飞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阿玲于是向法院提出,要求阿明协助自己将女儿的户口迁至广州,并且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到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但是阿明答辩称,自己现在也稳定在广州这边工作,也有条件抚养女儿,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来决定女儿的生活住所,不同意将女儿的抚养权让出,也拒绝迁出女儿户口。
法院审理:
男方应支付孩子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小飞自出生后便一直由母亲阿玲抚养,随其生活时间较长,贸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并且阿玲的生活环境以及经济条件较阿明更为稳定,也更有能力给予小飞良好的生活环境。因此,小飞由阿玲抚养较为适宜。阿明对小飞负有抚养义务,应承担小飞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将阿玲的主张调整为1500元/月。
妇联调解:
男方同意孩子迁户口
由于申报、迁出户口均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属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责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故法院不予处理。阿玲便前往妇联诉求协助解决,通过妇联的调解,阿明同意其女儿的户口迁往阿玲处,解决孩子的入学问题。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享同等权益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