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全市新楼盘均要配建幼儿园和中小学
2018-06-27 湾区城市群
《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在市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局网站公示。《办法》显示,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应按照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80座、40座的标准配置学位。
幼儿园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
《办法》显示,新建住宅区,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宅区;住宅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小区开发企业、履行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责任的组织单位等。
经批准预售或现售的项目,住宅区建设单位须在销售现场对配建教育设施的位置、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并在预售、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建教育设施的权属,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住宅区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建教育设施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建教育设施的位置。
《办法》显示,配套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
而在配套教育设施的标准上,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粤府办〔2017〕67号)的要求: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千人指标,按照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80座、40座的标准配置学位。
而教育设施的用地标准、服务人口规模和配置要求等应按照《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确定。
按照《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以一个18班幼儿园为例,其建筑面积以及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分别是4860㎡及7560㎡(此为新区标准,旧区标准为3780㎡及5.4万㎡),服务人口规模为1.2万—1.5万人,生均用地面积指标≥14㎡(旧区≥10㎡),生均建筑面积指标≥9㎡(旧区≥7㎡)。
教育设施用地成土地出让条件
《办法》显示,对于需要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住宅区项目,国土部门应将教育、城乡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移交标准等要求,在出让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中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住宅区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和移交义务,以及教育配套设施的权属,并需根据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标明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移交标准等事项。
拟出让的新建住宅区项目土地不具备单独建设配套教育设施条件,确定规划条件前,应由各区教育部门根据教育设施建设专规规划的要求,在该区域预留基础教育设施用地,确定教育人口统筹方案。
配套教育设施未与住宅区项目同步建成的,或者建设不符合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发规划条件核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部门利用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平台,对开发企业的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移交行为进行监督,将住宅区建设单位违反《办法》的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学校建成后产权归属地政府
《办法》显示,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
配建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由住宅区建设单位代建,经验收合格后,无偿将产权移交属地政府,由属地政府统筹并交由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禁止将配建教育设施进行分割、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
属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建教育设施的移交统筹工作,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建教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配建教育设施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移交标准,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接收条件。
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管配建教育设施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办成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
据了解,本次《办法》公示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市民可通过联系电话或网上公众意见留言栏留言(联系人及电话:刘小姐82281552),或发电子邮件至邮箱397047014@qq.com、发传真至82285525、寄信件至“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2号,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