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患药店买药可享医保报销
2018-06-07 湾区城市群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人社局网站获悉,广州拟试点开展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定点零售药店有关药品费用工作,参保病人可在有效期内凭外配处方、就医凭证到指定药店购药或由指定药店配送,相应的门特、门慢药品费用可按规定按标准医保报销。
第一批30种药品纳入试点
广州市人社局发布通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有关药品费用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至本月14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属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特、门慢支付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指定的门特门慢药品目录内药品,以及经广州市人社局审核确认的药品,均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费用范围,即参保病人凭处方在指定药店购买这些药品也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以及辅助治疗药品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费用范围。市人社局同时发布了第一批纳入试点的药品目录,共30种。其他药品目录将另行公布。
参保人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买药 支付比例跟相应门特门慢政策一样
根据征求意见稿,参保病人按门特或门慢的规定到指定定点医院就医,经具有诊断资格的医保责任医师诊断、开具外配处方,并在符合诊疗规范和病情需要的前提下,确定外配处方用量。定点医院按要求上传外配处方至医保信息系统。
参保病人可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凭外配处方、就医凭证(社保卡)到指定药店购药或由指定药店配送,并由指定药店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医保结算。
定点医院无法为参保病人提供外配处方后续诊疗服务的,不得开具外配处方。因医院原因,无法提供外配处方后续诊疗服务的,参保病人可向医保局申请变更额门特选定医院。
参保病人在指定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相应门特、门慢药品费用,按照外配处方定点医疗机构的待遇标准支付,并计入相应的门特、门慢的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有关药品费用的限额、起付标准、个人先自付比例和支付比例等,按本市现行社会医保政策执行。
也就是说,在这个政策里,指定药店相当于开处方医院的药房,参保病人按规定在指定药店买药,享受的医保待遇跟在开处方医院的药房拿药一样。比如凭基层医院开的门慢处方,到指定药店购药,就可按门慢政策里的基层医院比例报销药费。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参保病人领取指定药店配送的外配处方药品时,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病人与指定药店直接结算;属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指定药店先予记账,每月汇总后向医保局申报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医保局与指定药店签订服务协议约定。
指定药店需为连锁药店 近三年无违法违规
医保参保人员广州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简称“指定药店”)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纳入社会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而指定药店需与市医保局签订服务协议。
指定药店比普通定点药店的门槛要高,根据征求意见稿,指定药店应符合八项基本条件,包括属于广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连锁),近三年在社会医疗保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方面无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理。
指定药店所属的连锁总部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注册资金达5000万元以上,自有药品物流配送中心,能够及时调配本通知规定范围的药品。指定药店及所属的连锁总部具备符合冷链要求的储存、使用区域及设备,具备完善的冷链质量管理体系。
需具有独立经营的场所,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其中服务场所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能够提供广州市内送药上门服务。经营场所应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并在岗提供药事服务。
此外,指定药店内纳入统筹支付范围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公立医院零售价。不得同时经营、陈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
指定药店执业药师负责审核处方药品信息
根据征求意见稿,指定药店需严格执行药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做好药品的审核、登记、配送等相关服务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建立执业药师处方审核制度,指定药店的执业药师负责审核参保病人的处方药品信息。
指定药店还需建立专用信息系统,按照接口规范与医保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在药品配送方面,对于限制在医疗机构内使用的药品,应在参保病人使用前安全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直接配送至参保病人。
指定药店要认真核对参保病人的身份和处方信息,确保人卡相符、处方与配送药品一致;向参保病人提供医疗保险结算清单,清单经参保病人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查。
市医保局应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度对指定药店进行专项考核,考核不及格的,由市医保局解除补充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不合理处方并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因指定药店原因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由指定药店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