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药品 集团采购出新规
2018-06-07 湾区城市群
【深圳商报讯】(记者 彭琰)记者从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获悉,为持续推进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近日印发公立医院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目录管理办法及集团采购规定等3份文件,进一步完善药品集团采购模式,规范本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加强对集团采购组织的监督管理。3份文件自8月1日起施行,试行3年,原来执行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集团采购组织开展药品集团采购时,不得采购自身生产或者代理的药品,不得参与集团采购药品的配送。集团采购组织的关联企业参与药品集团采购或者配送时,集团采购组织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备,并定期向社会公示其关联企业参与药品集团采购或者配送的情况。集团采购组织供应医院的药品总金额,除去集团采购组织支付给配送企业的配送费用外,不得高于其采购同等数量品规药品总金额的5%。
下列药品不纳入《集团采购目录》范围: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集团采购目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作者:彭琰 来源:深圳商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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