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棚户区改造新政:业主每套房可增购不超10平米
2018-05-31 湾区城市群
30日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棚户区改造政策使用范围、搬迁安置补偿和奖励标准等。
《实施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旧住宅区: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使用年限不足20年,且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经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实施意见》称,鼓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将辖区内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旧屋村有序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明确了搬迁安置补偿和奖励标准。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等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辖区内老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产权调换标准。货币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的规定确定。各区政府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奖励权利主体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最高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模式,《实施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主要通过拆旧建新的方式,由各区政府主导,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其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应当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统一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人才住房,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持有或回购,项目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区政府回购。人才住房回购政策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