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致贫见义勇为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2018-05-08 湾区城市群
昨天,《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征求送审稿)》在广州市政府官网征求意见。据介绍,困难群众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本市户籍居民因病致贫、在本市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害的、非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哪些人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困难群众救助:包括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困难群众救助:每年最高15万、临时救助2万
办法规定,困难群众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参加本市职工医保个人所需缴纳费用,每一医疗救助年度800元以内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超过部分由个人自负。
看门诊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每人每季度不超过300元,不滚存使用。
住院方面,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孤儿、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医疗保险报销限额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其他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医疗保险报销限额费用按以下比例分段救助: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5%,个人负担5%。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
据介绍,困难群众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含住院、门诊单病种、门慢、门特项目救助费用),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困难群众还享有临时救助,每一自然年度最高临时医疗救助金额为2万元,临时医疗救助金额不计入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累计金额。
其他人员救助:主要指本市户籍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居民;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在本市工作的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他人员救助: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也可申请
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参加本市职工医保个人所需缴纳费用,每一医疗救助年度800元以内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超过部分自负。
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特项目,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申请医疗救助之日的前12个月)可支配总收入40%;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低于规定的上限(参照广州市低保低收入家庭资产限额标准执行)。
本市户籍居民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
在本市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经有关部门垫付后,可申请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见义勇为行为后12个月内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10万元。而在本市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且职业病防治责任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家庭经济困难的职业病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职业病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每一自然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
办法规定,非本市户籍的困难人员也可申请救助,但需符合一定条件:在本市工作,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申请救助前2年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含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申请医疗救助之日的前12个月)总收入的60%,且其家庭总资产值低于规定的上限。
符合救助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从事教师职业人员和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中的从业人员,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