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重大调整 患者可指定医疗机构及转院
2018-04-29 湾区城市群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有多处重大调整,并新增章节。
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二十五次会议,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彤在会上对《草案》修改情况作了说明。
记者从会上获悉,正在审议的《草案修改一稿》较《草案》增设了“医疗急救网络”、“医疗急救人员”和“医疗急救秩序”三章,用“医疗救护员”的取代了“急救员”的名称,授权医疗救护员可开展侵入性救护操作和使用特效药物;明确规定公立医院应当加入急救网络,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可与市急救中心签协议加入急救网络;规定每年要对本市医疗急救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侵入性救护操作:侵入性治疗专指医学上带有一定创伤性的治疗措施,如各种注射疗法、穿刺疗法、各种手术以及介入性治疗措施等等。)
记者注意到,《草案修改一稿》在将患者送至医疗机构和转院救治方面,增加了兼顾患者意愿的内容,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和柔软度。
以将患者送至医疗机构为例,《草案修改一稿》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急救人员提出并签字确认,由急救人员将患者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并向市急救中心报告。
比如,转院治疗中《草案修改一稿》明确规定,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继续治疗的,患者可以选择在该医疗机构或者转院到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患者病情稳定,要求转院并自行联系转至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并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条)。
但是,兼顾患者意愿不等于完全由患者来指定医疗机构。在患者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时、在患者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具备救治该患者条件时、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路程超过10公里时、应对突发事件由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时,以及需要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时,仍应当执行调度指令而不是患者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