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存量公房”出售方式进一步明确!
2018-04-10 湾区城市群
4月9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发布该办今年1号、2号、3号规范性文件。在清理和修订原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分别对“解决房改后续工作”、“明确存量公房出售”、“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等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
存量公房须以市场评估价出售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介绍,从2000 年1月1日起,广州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为盘活未房改出售的存量公房,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现结合广州市实际,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本次文件所称“存量公房”,是指在广州行政区域内,由相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产权清晰且未房改出售的住房。
省直属机关、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出售存量公房的工作已于2009年6月30日前全部结束,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自理单位除外)剩余存量公房已按规定统一移交市住房保障办接管。但企业、省属事业单位、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出售存量公房的工作尚未结束,需纳入文件规范管理。
2018年,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对原穗住保〔2013〕66号文进行了修订,制定出台《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存量公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住保规字〔2018〕2号),明确企业、省属事业单位、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和外地驻穗单位存量公房出售的有关问题按该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通知》还进一步明确:
存量公房向未购买房改房、解困房、经适房、限价房及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人员出售。住房困难户有优先购买权。
存量公房以市场评估价出售。市场评估价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按房屋所有权人确定出售的时点进行评估。
购买存量公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清房款或抵押贷款两种方式。选择抵押贷款的,按抵押贷款购房的有关规定办理。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
存量公房的收入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按规定比例分别用于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已售共有住房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已按规定经移交市住保办接管的;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发出征收决定的;有历史、文物纪念意义的;政府直管公房等七个情形的公房不得出售。《通知》自2018年2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妥善解决房改工作后续问题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介绍,为妥善解决房改工作后续问题,保证相关工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2018年,市住房保障办对原穗住保〔2013〕22号文进行了修订,制定出台《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改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住保规字〔2018〕1号),进一步完善已购公有住房家庭申请购买部队政策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
要求购买部队政策性住房的家庭,若在地方已购公有住房,可向原房改单位提出申请,经原房改单位同意,该家庭可按照原房改购房价格返售已购公有住房。原已购公有住房已经上市的,可以将售房款退回原房改单位。售房款按照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点或返售时点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市场评估价格低于上市交易价格的,以上市交易价格为准。
上述修订解决了地方已购公有住房已经上市,但要求购买部队政策性住房的问题,明确了原产权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售房价格的评估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