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人社局:退休后入户广州无法转移养老关系
2018-04-01 湾区城市群
在外省退休后,跟随子女入户广州,能在广州享受退休待遇吗?达到退休年龄了,但没有缴费够年限,可以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吗?昨天上午,广州市人社局联合越秀区人社局、越秀区洪桥街,围绕“全民参保”这一主题,在越秀公园东门组织开展了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暨人社政策宣讲进社区现场咨询活动。市、区两级人社部门派出熟悉业务的咨询团队,为广大市民宣传政策和答疑解惑。
热点答疑
热点1:已在外省享受退休待遇,后入户广州,能否将养老保险转移至广州?
答:不能转移。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热点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可以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吗?
答:不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退休延缴人员),可以继续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或者用人单位领取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二)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延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四)符合国家和省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可以在本市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此外,本市户籍的退休延缴人员,不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热点3:异地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转移至广州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何才能享受广州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的异地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转移至广州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1)在2014年1月1日后首次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的,以及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但未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参保人员,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的;(2)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且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参保人员,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的。
热点4:哪些人可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将达六个月以上,病情基本稳定且已在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入住或建床手续的,可通过长护定点机构提出长期护理需求鉴定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