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程序简化
2018-03-30 湾区城市群
近日,广州市住建委印发修订版的《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简称《办法》)。与之前相比,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简化了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流程,申请者不再需要提供“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据记者了解,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州市住建委与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实现部分数据信息共享,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时,不再需要另外提供“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此外,《办法》规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限定为5年,个人租赁的合同期满必须退出。考虑到单位整体租赁的特殊性,期满后仍需租赁的,最多可以续租1次,总租赁期最长不超过10年。
TIPS: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一.以个人(或家庭)申请租赁,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广州市户籍。
2.18周岁以上(含),35周岁以下(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和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5.申请人在本市(含在穗部属、省属单位)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半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二.单位集体租赁
单位类型: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分配住房时,职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周岁以上(含),35周岁以下(含)。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