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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租房条件放宽啦!

2018-03-24 湾区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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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穗住保〔2014〕13号)(下称《细则》)于2017年2月有效期届满,近日,广州市政府下发了修订版的新《细则》。

据记者了解,新《细则》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查的范围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此外,双特困家庭在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每月可以领取住房补贴。

保障范围更大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9434元户籍家庭可申请

与原《细则》相比,新《细则》最大的改变就是扩大了保障对象的范围。《细则》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查的范围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此之前,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的门槛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0663元,新《细则》将这一数字提高了8771元,根据新《细则》,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9434元的户籍家庭均可申请公租房,扩大了公租房的保障范围。

公示时间更长

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时间延长至20天

新《细则》还延长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查时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为20天。

根据去年下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16〕9号,以下简称《公租房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等进行初审并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新《细则》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时间由原来的5日延长至20日。

补贴“更民生”

双特困家庭轮候公租房,每月有补贴

为了保障双特困家庭的生活,新《细则》规定在轮候公租房分配期间,民政部门认定的双特困家庭将领取相应补贴。根据《公租房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称双特困家庭)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可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进入轮候册的次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至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为止”。因此,新《细则》也相应增加了轮候期间双特困家庭领取补贴的规定。补贴数额由双特困家庭的人口、收入等各方面条件决定,以三人户家庭为例,最低的租赁补贴标准为877.5元/户,最高为1608.8元/户。

审查期更长

公租房资格审查期限延为5年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及《公租房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因此新《细则》将审查、期满审核的期限延长至5年。

延长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查期限,一方面为保障家庭提供较为稳定的生活空间,便于其逐步积累家庭财富,逐渐摆脱贫困,退出住房保障,另一方面可有效降低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成本。

申请更方便

5年内有过房屋交易也可申请

新《细则》不再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者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进行限制,也就是说5年内有过房屋买卖的市民,也能申请公租房。

原《细则》规定“对申请对象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医疗费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而去年修订后出台的《公租房办法》未对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进行限制,因此,新《细则》也不再要求公租房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材料”。

要求更严格

未按要求补正资料,视为放弃

新《细则》规定,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补正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合规定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相关资料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给申请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督促申请人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并自收到申请人补正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给区住房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因此新《细则》也相应增加了“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补正资料的,视为放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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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洋网 来源:大洋网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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