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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明确七类人员可落户公共集体户 四种情况须迁出

2018-03-03 湾区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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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该《通知》明确,广州七类人员可选择在公共集体户落户。截至目前,广州全市已设立176个公共集体户并受理相关业务。

七类人员可落户公共集体户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公共集体户的服务对象,即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含出生登记)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在公共集体户落户。

这七类人员包括:符合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包括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子女出生登记户口,或家庭团聚类的被投靠对象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需迁出的;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

《通知》指出,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是本市家庭户口的,其子女应随本市家庭户口一方登记户口。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非本市家庭户口(包含市内外学校学生、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等)的,其子女应随公共集体户一方登记户口。其他集体户的相关人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在穗购房后须迁出公共集体户

《通知》明确,拟入户人员,应先按规定顺序提供有关证明以确定登记入户地址。

应由公共集体户“兜底”的,须按不同类别选择相应的公共集体户:属于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他类别(含有广州市户口的),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申办人员按此原则在公布的公共集体户中选择对应的落户地址,由入户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公安部门审定后,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应予受理,不得附加条件或拒绝办理。入户人员的户口卡等办理完成后,公安部门通知承办单位的集体户专职管理人员领取,由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对入户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对于公共集体户的迁出,《通知》也作了进一步明确。

公共集体户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迁出所在公共集体户,包括: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变动,并超出了所在公共集体户的服务范围;公共集体户人员现工作单位设有单位集体户并同意其迁入;公共集体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或入住政府或工作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本市有直系亲属可以投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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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羊城派 来源:羊城派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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