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管局修订《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 推动虚拟银行落地
2018-02-08 湾区城市群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香港金管局认为,2000年制定的指引的基本原则依然合适,当中包括规定虚拟银行提出具体及可信的业务计划、妥善管理虚拟银行业务涉及的风险、公平待客,以及维持与虚拟银行的性质和营运规模相称的充足资本。
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月6日发布《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修订本(指引修订本),向公众征求意见。
香港金管局于2017年9月公布一系列措施,推动香港迈向“智慧银行新纪元”,其中一项措施就是在香港引入虚拟银行,并检视在2000年首次发出的《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
香港金管局表示该措施意在“欢迎在香港设立虚拟银行,相信虚拟银行的发展可推动香港的金融科技和创新,并能为银行客户提供新体验。此外,由于虚拟银行一般以零售客户为服务对象,当中包括中小型企业,因此有助促进普及金融。“
《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阐释金管局决定是否发牌予虚拟银行在香港经营的原则。在指引修订本内,“虚拟银行”定义为“主要透过互联网或其他形式的电子渠道而非实体分行提供零售银行服务的银行。”
香港金管局认为,2000年制定的指引的基本原则依然合适,当中包括规定虚拟银行提出具体及可信的业务计划、妥善管理虚拟银行业务涉及的风险、公平待客,以及维持与虚拟银行的性质和营运规模相称的充足资本。
然而,指引的一些内容仍需因应现今的情况作出若干更新或修订,包括:
(i)银行、金融机构及科技公司均可申请在香港持有和经营虚拟银行。
(ii)虚拟银行提供银行服务时,应在促进普及金融方面扮演积极角色。虽然虚拟银行不设立实体分行,但可以设立客户支援中心。它们应顾及个人或中小企客户的需要,故此不应设立最低户口结余要求或征收低户口结余收费。
(iii)由于虚拟银行主要从事零售业务,所以应以本地注册银行形式经营。这与现有对经营零售银行业务银行的处理一致。
(iv)虚拟银行须遵守适用于传统银行的同一套监管原则及主要规定,惟部分规定须因应虚拟银行的商业模式作出适当调整。
(v)鉴于虚拟银行在香港是新的营运模式,虚拟银行要在申请时提交退场计划,万一结束业务时,能有秩序地进行。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预计于2018年5月发出新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