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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更新安置房 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

2018-02-06 湾区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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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已正式出台并颁布实施。这将增强政府层面对安置房这类公共资源的统筹管理力度,有望进一步助力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的推进进度。

将增进政府公共物业资源共享

据悉,《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实施,为期5年。根据《管理办法》,城市更新安置房,指的是由城市更新部门管理,可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含危、破、旧房改造)安置的公有房屋。根据《管理办法》,分属市、区不同产权的城市更新安置房,具体的管理主体有所不同。其中,广州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筹集、分配、审核与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城市更新安置房的建设。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下辖的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广州市属产权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安置房的建设、产权管理、使用、维护和物业管理等,负责安置房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工作。而各区城市更新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则负责辖区内区属产权城市更新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与此同时,还要定期向广州市城市更新部门报备区属产权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相关情况。

一名城建系统的资深观察人士分析,《管理办法》的出台,主要有几个特点,一是增加政府层面对安置房这类公共资源统筹管理的力度,二是解决城市更新范围内关于用户安置的问题,三是对于特定范围的公有房屋如何规范这个问题,《管理办法》也是一项新探索。该人士分析,有部分公有性质的闲置房源,原来可能落在各单位“系统内流转”,而《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有望实现更高层面的公共资源统筹与协调,涉及城市更新拆迁安置、临迁乃至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问题,能更充分全面协调公共资源并解决相应难题。

城市更新安置房 房源可建可买可租

根据《管理办法》,城市更新安置房一共有6个来源,分别是新建、移交接收、购买、租赁、调整使用以及其他类别。由此可见,城市更新安置房的房源,可以自建也可购买或租赁。

其中,关于移交接收,《管理办法》规定,具体包括:城市更新项目中由项目实施主体配套建设并移交政府的安置房;广州市、各区城市更新部门与其他市场主体、土地或房屋权属人合作建设的城市更新安置房中属于政府分成的部分;城市更新项目经审定的建筑节余量中属于政府分成或应当无偿移交政府的部分。而对于租赁渠道的城市更新安置房,还包括集体土地租赁房。此外,原用于城市危、破、旧房改造周转安置房,具备条件的,也可调整为城市更新安置房。

值得一提的是,戴着“城市更新安置房”帽子立项的项目,应该每年向发改部门报送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投资计划。城市更新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应该抄送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符合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则要纳入全市城市棚户区统计。而在供地方式上,广州市、各区政府部门立项建设、在政府收储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建设或配套建设的城市更新安置房建设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而且,城市更新安置房建设项目还享有相关优惠政策,按安置复建面积“建一免一”的原则,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在广州市权限范围内依法减免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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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安置房

谁可以申请 租金怎么算

一般而言,城市更新安置房有两大用途———产权调换和租赁,而对租赁,又有两大类:由于城市更新需要“临时安置”的,或者由于城市更新,从原来的公房中搬出,“续租”新的公房的。

有4类情况可以申请

根据《管理办法》,主要有四类情况可以申请:第一,如果是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需要使用,可以申请;第二,城市更新片区范围内,由于土地整备需要使用的,可以申请;第三,城市更新范围内,原来政府公房改造以及危、破、旧房改造需要安置公房租户的,可以申请。此外,由市、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也可申请。

对于租出去的城市更新安置房,一般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如果要续租的话,要在租约满之前,提前3个月做书面申请。除了按照合同情况约定正常退租之外,如果承租人存在以欺诈手段获取承租资格、不按协议使用房屋、故意毁损房屋或者其它违约行为,就要腾退出城市更新安置房。

住宅租金按广州公有房产标准收取

根据《管理办法》,对于项目实施主体或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机构以租赁方式申请使用城市更新安置房,租金标准由城市更新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而对于原公房租户申请使用城市更新安置房符合条件的情况,按住宅和非住宅两个标准来确定,具体而言,住宅租金按照广州市公有房产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非住宅首次租赁需由市城市更新部门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租金标准。

《管理办法》还规定,租赁非住宅类城市更新安置房,如果是用作社区服务、教育、卫生、养老等公益用途的,按市房屋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租金;如果是用作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的,则由相关单位申请办理划拨无偿使用手续。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管理办法》,城市更新安置房租赁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城市更新安置房的检查、维修、改造、评估、测量等业务经费和日常管理经费纳入部门专项资金计划,由市、区财政安排资金。

背景

广州市于2009年设置了“三旧”办公室、2015年成立 了 城 市 更 新 局 ,对 旧城、旧厂、旧村的改造一直是原“三旧办”、现“更新局”的核心职能。而改造过程中,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是“拆迁安置”。如何让那些因城市更新改造要调整住所的市民“拆有所住”、“拆有所偿”,是相关职能部门一直在做的事。

知多D

城市更新安置房,是指由城市更新部门管理,可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含危、破、旧房改造)安置的公有房屋。城市更新安置房优先用于城市更新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包括对更新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临时安置、原政府公房租户和危、破、旧房改造中公房租户的房屋租赁安置等。在优先满足城市更新安置的前提下,为利于政府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经市、区政府批准,城市更新安置房可部分用于其他项目的政府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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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都 来源:南都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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