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人缴纳社保若遇到这些事 请理直气壮说“不”
2017-12-09 湾区城市群
社保费用缴纳会影响劳动者的退休养老等诸多待遇,然而有些单位以种种理由,停缴或缓缴社保,直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大家,缴纳社保费用如遇以下情况,请理直气壮地说“不”!
单位不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费用
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这合法吗?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让员工承诺放弃缴纳社保费用
有些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是违法且不合理的”。该负责人说,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单位称档案没转到单位就无法缴纳社保费用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但档案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
据介绍,《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不签订合同就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保费用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劳动者填写的招用记录,以及考勤记录等。
单位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纳社保费用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