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共同申请人定义范围或有变
2017-11-05 湾区城市群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查的操作流程,市住房保障办昨日发布《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申请资料可网上下载
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准入继续实施“两级审核、两级公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申请对象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领取《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等申请资料。值得一提的是,申请对象也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下载上述资料,方便了不少。
放弃申请需书面确认
实施细则修订后,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受理和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也按照实施细则适用。而在此前,实施细则只覆盖了市辖各区范围内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受理和资格审核。
相比旧实施细则,意见稿对申请审核过程也做了细化。街道办(镇政府)初审需要确认申请对象是否为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意见稿增加的两种情况除外: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对象在申请审核期间放弃住房保障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书面放弃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需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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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洋网 来源:大洋网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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