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将设租赁争议仲裁中心
2017-08-11 湾区城市群
就修改《民法典》中不动产租赁法律制度中的第五条不动产租赁争议仲裁中心,有议员质疑自愿性质的仲裁对赶走“租霸”是否起到作用。有关条文于争议声中通过。
自愿仲裁就非租霸
麦瑞权认为假如“租霸”不出席仲裁,是否可以由出租人单方面要求仲裁?陈美仪亦指出,由于仲裁制度前提是要双方自愿,认为当双方自愿仲裁时,更不会出现“租霸”问题。区锦新表示原则上支持设立争议仲裁中心,但相信“租霸”不会自愿仲裁,认为仲裁中心对解决“租霸”问题不存在太大作用,反而可以处理其他租务纠纷问题,无需採取高成本的司法仲裁。梁安琪表示,设仲裁中心以简易程序解决租赁纠纷,可理解法案原意,租务纠纷涉及租金问题、租赁年期在其他条文中已有相应措施,对于业主而言最大问题是遇到“租霸”,愿意仲裁者,此人已非“租霸”,质疑仲裁中心能否解决租霸问题。
快速处理纠纷机制
宋碧琪表示有关制度是希望让出租人及承租人出现争议时,可以有多一个选择的途径,在程序上可以更加简化,令到“租霸”不能利用司法诉讼拖延时间。有关争议仲裁中心作为一个专职机构,专门处理租赁方面的纠纷问题,无需与其他事宜的纠纷一样等候审理,同时亦回应社会希望设立专门机构处理租赁争议。争议仲裁中心亦可以处理例如加租争议等问题,推动双方取得一个平衡的解决方案。
她指有关制度主要是保障双方、特别是出租人,是一个快速处理纠纷的机制,期望社会特别是中介人,在协助签署租赁合同时,可以考虑列明当合同内容出现争议时,凭租赁合同可以直接透过仲裁中心解决争议,无需等候双方同意才作出处理。仲裁中心可以独立方式运作,又或在现有的机构自愿仲裁中心运作,强调司法机关仍然是解决争议的最后方式,设立仲裁中心是希望让居民有多一个选择。
作者:澳門日報 来源:澳門日報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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