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将提交2012年特首及立法会产生办法草案
2010-12-09 湾区城市群
香港特区政府8日宣布,将向特区立法会提交《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及《2010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修订这两项条例是为了落实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所作出的修改,新的安排将大大提高选举制度的民主成分,并符合基本法相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
特区政府发言人说,特区政府计划在下周向立法会提交这两个条例草案,并在12月15日
进行首次二读。希望可在明年尽快通过条例草案,以配合2011年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界别分组选举及往后各场选举的安排。
根据《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下届行政长官选委会将从现在的800人增至1200人,4个界别各增加100人。选委会内第一、第二和第三界别将不增设新的界别分组,现有各界别分组的议席分配,会根据现在的议席按比例增加。选委会第四界别新增的100席中,75席会分配给直选区议员、10席分配给立法会议员、10席分配给全国政协委员、5席分配给乡议局。
在2012年2月新一届选委会任期开始后,将暂时设立10个“特别委员”议席,分别分配给全国政协委员、乡议局及区议会,以填补在2012年10月前,特区立法会议席尚未由60席增至70席的差额。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在立法会选举方面,2012年10个新增议席中,5席将由地方选区选举产生,另外5席将由功能组别选举产生,其中地方选区议席将继续由5个地方选区选出。根据特区政府的建议,每个地方选区的议席数量,将从现在的4至8席,修订为5至9席。
5个新的功能组别议席将成为新增的区议会功能组别,在《2010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中将命名为“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只有直选区议员才可在新增的区议会功能组别提名候选人或参选,候选人需获得不少于15名直选区议员提名,并将由约320万登记选民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新增的区议会功能组别会采用名单比例代表制,以确保不同政团均衡参与。
新增的区议会功能组别每张候选人名单可使用的选举开支上限为600万港元,特区政府给予的财政资助为候选人名单所得有效选票乘以资助额12港元/票或申报选举开支的50%,以较低者为准。
对于传统功能组别,特区政府表示整体政策立场是不作重大改变,但也会检视是否有需要作出技术性调整。此外,特区政府也建议在立法会条例中新增条文,使海外领馆及国际组织不再有资格在立法会功能组别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