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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生仔相关政策

2010-09-13 湾区城市群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4条规定,出生婴儿的父亲、母亲一方或双方必须是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或是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本港连续居住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其子女才可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然而,2001年7月20日,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对首宗内地人香港生仔是否拥有居港权案作出判决,内地父母在港出生小童庄丰源拥有居港权。自此,内地人在香港生孩子,可依法享有香港居留权成为不争事实。内地孕妇,可名正言顺到港生仔。

  继2007年的金猪年之后,2008年很多妈妈为拥有一个奥运宝宝,而迎来了又一个生育高峰,金猪、奥运宝宝是否真的可以给家庭、孩子带来幸福和幸运。若干年后的就学、就业一拥而上,显然是每个金猪、奥运宝宝家庭必须面临的压力。去海外生子,特别是去香港生子,不但给孩子一个与众不同的好机会,显然还可以巧妙的规避上述压力,所以去香港生宝宝正成为很多大陆怀孕妈妈所优先考虑的问题之一。

   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孩子有个美好的将来,现时香港《基本法》规定,凡是在香港当地出生的孩子均可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因此越来越多大陆同胞选择到香港生孩子,所生孩子日后亦可享受到香港居民的待遇----免费的医疗,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一百多个免签证国家提供方便的留学、旅游条件等等。香港商业发达,能给孩子日后提供更广阔的就业空间。作为香港居民好处多多,但许多国内同胞即使愿意付出金钱代价,却仍未能找到值得信赖的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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