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集体租赁住房不得以租代售
2017-08-29 湾区城市群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冯嘉敏、陈钰凤)昨日,国土资源部网站发布通知称,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共同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佛山等13个城市为第一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城市,其中要求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此举将有利于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
集体租赁住房出租
不得以租代售、不能转租
《方案》指出,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地方自愿原则,在超大、特大城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中,确定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第一批试点城市共13个,包括了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和成都。
根据《方案》,试点城市应当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方案》指出,将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
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
同时,《方案》还将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此外,对于有条件的城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两月内佛山两次被列入全国试点
早在今年7月份,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大部门发文要求“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佛山成为全国12个首批试点城市之一。
佛山市在随后举行的“全国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动员会议”上明确提出,佛山发展租赁市场首要目标是扩大国有平台规模,让国有平台引领、带动和规范佛山市住房租赁市场。因此,7月底佛山主推的国有化租赁平台首批83套公寓房源向社会摇珠分配,今年该平台还计划年内加推400套房源。此外,佛山还将通过开展卖地自持、“商改租”、“工改租”及“三旧”改造,在各区开展集体土地建设“只租不售”试点项目等多渠道筹措租赁房源,满足市场的租赁需求。
房地产界人士认为,佛山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可以为相对中低收入者住房带来更多实惠,也增加了房地产市场的多样性。这有利于市场的供求平衡,为城市的持续发展注入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