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发改局:商品住房销售应明码标价
2017-08-25 湾区城市群
最近,市发改局进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专项检查时,发现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过程中存在高于备案价进行折价销售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已被市发改局依法查处。
销售商品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市发改局下发《关于重申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住房经营者)销售商品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商品住房经营者不得在销售价格外另行加价,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发改局表示,商品住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公开标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住房价格、收费的相关因素。商品住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住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或者设置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在同一时间必须完全一致,并公示价格举报电话。商品住房经营者应当采用一套一标的方式对每套商品住房进行明码标价。
商品住房经营者不得在销售价格外另行加价
上述通知还指出,商品住房经营者应当标明以下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起止年限、装修状况等。(二)每套商品住房的房号、楼层、建筑面积等。(三)楼盘基础设施配套及公共设施配套情况。(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同时,商品住房销售应当标明以下收费:(一)商品住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二)商品住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同时标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住房经营者不得在销售价格外另行加价,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住房销售过程中,商品住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购房者进行交易。商品住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所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市发改局强调,商品住房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利用虚假的标价形式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购房者进行交易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