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高级中学面向全国公开选拔校长
2017-08-19 湾区城市群
据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消息,《深圳市罗湖区面向全国公开选拔高中校长公告》已公布。具体如下:
深圳市罗湖区面向全国公开选拔高中校长公告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渠道,进一步提高罗湖教育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现面向全国公开选拔公办高中校长1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位及人数
深圳市罗湖高级中学(原深圳市滨河中学)校长(六级管理岗位职员)1名;
二、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2.胸怀教育理想,具备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校长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先进的教育理念、较高的学术领导才能和较强的学校高端规划发展能力;
3.身心健康,具有卓越的沟通协调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诚实正直的品德。
(二)资格条件
1.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高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副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副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酌情放宽3周岁;
4.现任地级市(含市辖区)以上公办高中的校长,或有2年以上地级市(含市辖区)公办高中校长工作经历,或有3年以上地级市(含市辖区)公办高中副校长工作经历;
5.获得以下荣誉或资格者可优先考虑:(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省政府特殊津贴;(2)全国优秀校长或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班主任;(3)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名校长、优秀校长;(4)省级以上“百千万工程”教育专家或名校长培养对象;(5)国家级学科带头人或省级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名师工作室主持人、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6)地级市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或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7)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的名校长或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名教师、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教科研专家工作室主持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受报名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3.近3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情况的,以及在其他规定期限内不能提拔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情形。
三、选拔程序
选拔工作按照发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人岗匹配分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聘用聘任等程序进行。
网上报名时间从公告之日起至8月23日下午17:00前,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的,将不予受理。请报名者将以下报名材料(其中第1项同时提供电子版和PDF格式扫描版,2-4项提供电子版,5-13项提供PDF格式扫描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rsk_201m@luohuedu.net进行报名,邮件名标注为“深圳市罗湖高级中学校长报名+本人姓名”。报名材料如下:
1.《报名表》(见附件1);
2.《个人信息汇总表》(附件2);
3.《现实表现材料》(撰写要求详见附件3);
4.近期免冠蓝底大一寸彩照;
5.有效居民身份证;
6.学历、学位证书;
7.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8.教师资格证书;
9.任现职文件、任职经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10.符合本次公告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荣誉证书;
11.近三年年度考核情况证明;
12.计划生育情况个人承诺书(附件4,须本人签名)
13.其他个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材料。
报名人员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确定入围资格初审的报名人员,将根据所通知的时间(具体安排详见通知书),带齐报名材料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的,参加人岗匹配分析。考生在此期间的食宿及往返费用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
四、其它事宜
1.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办理调入、聘用聘任等相应手续,享受罗湖区同级同类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
2.根据深圳市及罗湖区相关政策,享受安家补贴、住房保障或工作补贴等待遇,并协调解决配偶工作和未成年子女入学问题。
3.为保证选拔质量,区教育局在尊重报名者本人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职位调整。若无合适人选,可在报请区委组织部批准后取消相应职位。
4.区教育局选拔咨询电话:0755-25666904,联系人:徐老师,18923764347(节假日照常接听)。选拔工作举报电话:0755-25666341,受理有关举报投诉。如有未尽事宜,将在罗湖教育应用网以补充公告及时通知。
5.本方案所指日期、数字或等级均包含本数。计算年龄、资历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50周岁以下者是指在1966年9月1日之后出生,45周岁以下者是指在1971年9月1日之后出生。
6.本公告由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