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入境须知
2011-08-25 湾区城市群
来澳旅游人士须具备有效的护照或旅行证件以及签证。旅行证件的有效期最少要有叁十天。
持有下列各国和地区有效护照或证件人士入境无需签证:
澳门居民;
持有丹麦, 日本, 巴西, 比利时, 以色列, 立陶宛, 冰岛, 匈牙利, 安道尔, 西班牙, 多米尼克, 克罗地亚, 希腊, 坦桑尼亚, 拉脱维亚, 波兰, 法国, 芬兰, 佛得角, 南韩, 英国(6个月), 保加利亚, 埃及, 挪威, 马耳他, 马里, 捷克, 荷兰,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塞浦路斯, 奥地利, 意大利, 爱沙尼亚, 爱尔兰, 瑞典, 葡萄牙, 蒙古, 德国, 黎巴嫩, 卢森堡, 罗马尼亚护照人士可逗留不超过九十天;
持有土耳其, 加拿大, 列支敦士登, 印尼, 印度, 南非, 美国, 泰国, 乌拉圭, 纳米比亚, 马来西亚, 基里巴斯, 智利, 菲律宾, 塞舌尔, 新加坡, 新西兰, 瑞士, 摩纳哥, 墨西哥, 澳大利亚, 萨摩亚护照的人士可逗留不超过叁十天;
持有葡萄牙当局所发旅游证件之非葡籍人士;
持有有效进出澳门证件之中国籍人士,包括内地居民、香港居民(不包括(6)款的香港人士)、臺湾居民及海外华侨可逗留不超过叁十天。
持有\"香港身份证(载有 \" * \" 、\" *** \" 和 \" R \" 代号者)\"、\"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回港证\"的人士,在澳门逗留最长可达一年;
持有外交护照或联合国签发之 \"Laissez Passer\" 护照之人士;
持有澳门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之外交及领事人员证件之人士。
入境签证可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申请,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否则即告失效。持有人准予在签证上所註明之期限在澳门逗留。签证也可在抵达澳门时再办理,逗留期通常不超过叁十天。
签证分為个人、家庭和团体叁种:
个人:100澳门元,十二岁以下儿童收费减半。
家庭:配偶或能证实其血缘关係的十二岁以下子女可以一起办理,签证费為200澳门元。
团体:团体签证必须由澳门的旅行社申请办理,人数最少十人,费用每人50澳门元。
如想获得更多资料,可致电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澳门区号) 853 - 2872 5488或瀏览下列网址:http://www.fsm.gov.mo/psp/sm/defaul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