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途中强迫购物 游客将获赔20%团费
2010-12-09 湾区城市群
天津北方网讯:今后,游客在旅游途中,被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的,每次将得到全部旅游费用的20%的违约金。记者从天津市旅游部门获悉,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布《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标准》),征求修改意见已结束,明年年初有望正式实施。此举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游客若因旅行社原因导致出游出现问题,可以有章有据地要求赔偿,特别是对近年来旅游行业存在且多发的强迫购物等现象,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据了解,新《标准》(征求意见稿)相比1997年开始实施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
行标准》,涵盖范围更宽,增加了多项赔偿条款,赔偿额度标准更加合理化,同时将赔偿时间段细化放大。如交了旅游团费却没有成行、奔到机场没赶上航班、到购物店中不买东西不让出门……这些旅游途中常见的闹心事,今后都将有更细致的赔偿标准。
最大亮点 赔偿金额大幅提升
新《标准》的最大亮点是将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从原来只占“全部旅游费用”极小比例的“违约金”,大幅提高到“全部旅游费用”。
市旅游质监所有关人士介绍,像旅行社擅自缩短旅游行程、强制购物等问题,原先标准只是强调退还相应费用并赔偿一定的违约金,而新《标准》则改为按旅游团费总额向旅游者支付相应百分比的违约金。这意味着游客获得的赔偿金将大幅提升,加大了对旅行社的约束力。
最受关注 强迫购物赔20%团费
对于旅游途中经常出现的强制购物、自费景点、行程缩水等问题,新《标准》中,多条与购物有关的赔偿细则也最受关注。
首次明确旅行社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要按全部旅游费用的20%来支付违约金。同时,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或缩短游览时间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费用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全部损失。
“购物投诉在近年来的旅游投诉中是较多的,前段时间就发生赴香港旅游的游客遭遇强迫购物的事情。这次国家旅游局发布了赔偿标准,对零负团费是一个重大打击。”旅游业内人士表示,新《标准》将有利于旅游购物纠纷的解决。
最新规定 应退还“老人附加费”
记者注意到,此次新《标准》中新增加了“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退还增收的费用”的规定。这主要是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旅游团对老年人等征收“附加费”的现象。
最细条款 临时取消出行应提前告知
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未提前通知旅游者,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中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并按相应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有关人士认为,这些条款细化了赔偿细则,原先的标准在提前告知方面没有规定如此长的时间段,对于越临近出发日期违约金越高的相关规定也比原先详细,能更好地保护游客权益。
最小变化 责任源头确定“旅行社”
新《标准》中第十二条提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标准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的违约金。”
这与现行《标准》中第九条“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30%的违约金”相比,区别在于主语由旧者的“导游”变成了新者的“旅行社”。小变化背后有大文章,管理层面从“导游”上升到“旅行社”,可以从源头上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利好多多 擅自转团拼团 游客有权解除合同
该新《标准》还对旅行社擅自转团、拼团的现象做了规定。第六条明确写明,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将游客转团、拼团的,游客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全额退回游客已交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
此外,条例中多次提到关于服务的问题,如“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业内人士认为,新《标准》有利于提升导游、领队队伍的服务水平。市民多认为此次制定的相关赔偿额度合理,规定细化,能避免纠纷。旅行社方面则会因动辄百分之几十的违约金,而倍感压力。作者:郑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