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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取消楼花抵押 旧改业主不能一房多卖

2021-12-22 湾区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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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起草说明表示,《条例》共七章122条,包括:总则、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证、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登记与其他登记(一般规定、所有权用益物权的登记、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新《条例》共七章122条,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及不动产登记机构。

海域使用权、海岛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均予以规定,从根本上确认了海域、林权等不动产的物权地位。确认具有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各类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主体资格、法律地位。

第二,细化完善继承、遗嘱、遗赠不动产登记规定。

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分开规定,明确两类继承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增加了“不少于3个月”时间的公告程序;引入第三方审查机构、《民法典》遗嘱管理人制度;探索建立告知承诺制,避免当事人骗取房产后即刻转让。

第三,详细规定居住权登记。

明确居住权登记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保障弱者住有所居,也保证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益。

第四,创新预告登记规定。

取消楼花抵押,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备案衔接,规定购房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衔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细化搬迁补偿协议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有效期内,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城市更新项目,避免一房二卖;明确除更新外,土地整备、旧住宅区改造等项目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也可以办理预告登记。

第五,信息化助力便民利民。

简化申请材料,加强信息共享,细化信息查询,严格限制“以人查房”,压缩登记办理时限,优化营商环境。

第六,体系性解决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城市更新作为深圳破解发展空间不足的主要路径,新立法给予重点关注,配套衔接登记历史遗留专门规定,加快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因历史原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齐全、无法补办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的处理程序;在历史遗留房屋登记内容方面,明确可以缺省登记非必要事项;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情况下,明确补办首次登记等交叉办证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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