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不低于10%,租金实施监控指导
2021-11-05 湾区城市群
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筹建方式、用地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定。
《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时,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实施监控指导,定期公开周边市场租金参考价。
《意见》表明,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人口流入分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交通等条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情况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土地供应方面,《意见》指出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其中,广州和深圳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
《意见》全文如下: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b/content/post_3626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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