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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订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提高部分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021-10-11 湾区城市群

从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了解到,日前,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低保办法》),该办法出台将进一步健全深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让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核对调查、审批、待遇发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更规范。该办法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低保办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规定,即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拟定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低保办法》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一是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要符合规定条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和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等规定情形。

此外,《低保办法》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待遇。《低保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适度扩大至部分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规定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其非本市户籍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办法》将以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扩大“家庭+个人”,即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但几类特殊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此外,《低保办法》适度提高60周岁以上老年人、部分残疾人等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规定在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规定的人员还可额外领取一份生活扶助金,额度为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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