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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破产程序配套制度 深圳构建全国首个破产信息公示机制

2021-08-23 湾区城市群

8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合签署并印发了《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推进破产制度综合试点改革,构建全国首个政府与法院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互联互通、合作推进的常态联动协作机制。据悉,此举将进一步优化深圳营商环境,提升市场要素配置水平,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配套制度。

通过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全面打通了破产信息共享渠道,将企业及个人破产相关信息实时纳入了可披露的信用信息范围,尤其是将企业破产信息列入可公开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完善了“法人+自然人”大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促进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及市场有序出清。创新性建立破产领域信用承诺、信用核查及信用修复机制,完善了贯穿破产程序全流程的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配套制度。

健全破产主体事前信用监管机制严把破产案件信用关

据悉,深圳将来会在破产程序中深入实践信用承诺制度。通过明确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和范围,要求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等程序参与方就诚信参与破产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承诺,并将承诺内容、履约践诺情况依法公开,并记入相关主体诚信记录,对违反诚信承诺的行为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而在破产程序中,根据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办理破产需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将协助提供企业公共信用报告,进一步拓宽信用报告应用范围,鼓励破产主体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落实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知情权与监督权,督促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破产信息。

强化破产主体事中信用监管联动完善应用信用记录

据悉, 《意见》首创破产信息共享和状态公示机制,打破政府与法院间的信息壁垒,推动信息多渠道归集共享,建立多部门双向交流、清晰有效的信息共享规则,减少破产程序中信息不对称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署依法共享破产案件办理中涉及程序节点、行为处罚、管理人履职、事项办理等破产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局则根据人民法院、破产管理署需要,依法共享债务人信用信息。同时将企业及个人的破产信息纳入《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个人公共信用报告》,丰富信用报告内涵。《意见》明确了共享信息范围、共享方式、共享节点,可实现破产信息多渠道归集,有效强化了破产信息共享力度,实现破产状态全方位公开。深圳中院、市场监管局、破产管理署依据各自职能,依托现有信息化平台,多层级实现破产信息的司法公开、信用公开、债务信息公开,实现破产信息案件全覆盖、程序全覆盖、主体全覆盖。

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人民法院及破产管理署的需求,依法协助核查企业或个人债务人信用情况,为破产程序准入、免责考察等提供信用依据,有助于形成更全面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扩大信用信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范围,深度联动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能。进一步发挥破产信息信用披露的警示作用,促进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行为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社会公众对信用的理解,促进社会整体守信意识的提高。

通过破产信息的信息化实时共享,加快程序间衔接节奏,落实对破产程序中企业登记事项变更以及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的限制登记,保障实现破产程序效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创新开展破产主体事后信用监管构建信用修复机制

《意见》还首次建立破产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了破产信用修复条件、申请主体以及受理部门、修复形式,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个人在符合《意见》规定的条件时,可申请进行相关信息的信用修复,有助于支持债务人破产后信用修复和重建,实现社会信用再生。同时,《意见》依法保障信息主体权益,为信息主体提供了异议和救济通道。破产信用修复相关措施的施行,对加快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提高退出效率具有重大推进作用,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

下一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强与深圳中院、市破产管理署等部门合作,着力解决机制运行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深化府院联动成果,推进破产领域信用监管,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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