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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共享单车未及时清理,下月起每辆车罚200元

2021-07-15 湾区城市群

来自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消息,《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南都记者注意到,该规定就互联网自行车行业准入、车辆投放总量控制、收费和违规行为处理等作出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在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主体责任、规范行业经营活动的同时,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日常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

依据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和市民交通出行需求,综合考虑城市公共资源利用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根据深圳交通管理部门数据统计,截至2021年5月底,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车辆共37.72万辆,每车日均使用次数为3.71次。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用户押金被非法挪用、侵占等资金安全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维护管理不到位、车辆乱停乱放等日常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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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放数额方面,据介绍,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及车辆投放数额,并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协议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调减车辆投放数额;情节严重的,终止经营服务协议。

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考虑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编码信息备案不属于非机动车准入登记,而是属于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总量控制,杜绝过度投放的行政管理措施,规定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使用前,经营者应当将投放车辆的编码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按照规定,经营者将未经备案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使用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收回违法投放的车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新增车辆配置竞标。

规定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服务。而经营者采用收取押金或者预付金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在车辆停放方面,基于以往经验,当经营者不履行收回违法投放车辆、清理乱停放和不能骑行车辆的行政决定时,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对未清理车辆的处置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陷入僵局。

为了填补这一法律空白,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通过使用服务协议约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和车辆停放管理要求,不得占用禁止停放区域(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水库、河道、湿地、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在限制停放区域停放的,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路侧带、交通枢纽、客货运场站等限制停放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和综合执法、水务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其他区域停放的,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

在车辆维护方面,规定进一步提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停放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未及时清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并按照未及时清理车辆每辆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据悉,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在限期内不按照要求清理车辆,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可以扣押相关车辆并予以催告;催告十日后经营者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可以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置被扣押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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