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保政策 减免时间延至今年年底
2020-07-07 湾区城市群
7月6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广东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广东将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实施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今年2月,面对疫情突发,广东省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减免企业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
如今7月来临,为了继续为企业减负,广东将继续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通知》指出,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的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相关规定继续执行,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通知》指出,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全省统一按规定正常调整。
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费政策执行期限期间,企业类型划分、业务申报、待遇发放、权益保障、管理服务等相关措施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享受了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通知规定的延长减免期限重新计算减免额并按规定予以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