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B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放宽外籍人士申请条件
2020-06-12 湾区城市群
今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通告,申请条件出现重要修改,放宽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申请条件,并允许名下仅有1辆在深圳市登记的小汽车的个人,可申领1个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具体来看:
1.使用2020年追加的小汽车指标额度,调整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中“居住在本市”的情形,面向个人投放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
允许持有效深圳市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及持有效身份证明并按本市公安机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申领。
审核时,不要求持居住证人员最近连续24个月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不要求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外国人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
其他要求不变。
2.使用2020年追加的小汽车指标额度,面向个人投放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允许名下仅有1辆在深圳市登记的小汽车(含有效未使用的小汽车指标、更新指标申请资格,具体认定办法参照《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个人申领。
其他要求不变。
3.本次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调整政策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投放数量不超过2020年追加的小汽车指标剩余额度(36377个),额度使用完毕即止。
详细解读:
本次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调整的主要内容涉及2个方面:
1.调整了申请条件中“居住在本市”的情形——
申请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不要求持居住证人员最近连续24个月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
不要求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外国人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
2.调整了个人增购新能源小汽车范围——
允许名下仅有1辆在深圳市登记的小汽车(含有效未使用的小汽车指标、更新指标申请资格,具体认定办法参照《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个人,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申领1个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原有规定是只能继续申请1个纯电动小汽车指标)。
此外,要特别说明——
调整个人增购新能源小汽车范围的政策,不同时适用调整“居住在本市”的情形政策,即名下已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申请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按照原有审核条件审核“居住在本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