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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提高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标准 每户不低于5000元

2020-05-11 湾区城市群

日前,《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考虑到六年来物价上涨等因素,并结合各区意见和做法,拟将住宅搬迁费的标准从每户不低于2000元,提高到5000元。

变化:住宅与非住宅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

据悉,广州曾于2014年和2017年分别出台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9年10月,市人大对原2017年版《实施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提出修改有关资金拨付条款的意见,并认为其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满足城市建设和房屋征收工作实际需求,需进一步完善。为此,市住建局草拟了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征收工作程序和做法,为我市城市建设保驾护航。

记者梳理发现,2017年版《实施办法》将制定非住宅奖励措施的自主权赋予各区。而业务部门通过近年来的实践发现,在政策中直接明确非住宅奖励标准,更加方便操作且符合审计工作实际要求。

因此,此次修订明确,征收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非住宅的征收奖励标准和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均以住宅奖励标准为参考:非住宅征收奖励加上非住宅价值补偿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型非住宅的市场价格。

而非住宅搬迁时限奖励结合各区提出的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作为计算标的较为科学合理方便,并与住宅搬迁时限奖励上限“15%”保持一致,从而设置了“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以内”。

新增:非住宅征收可以实行不同用途房屋的产权调换

征求意见稿中还增加了“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供不同用途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的内容,但具体实操也应结合不动产登记、税费缴纳等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产权调换分为两种,一种是相同用途房屋之间的产权调换,如住宅与住宅之间的产权调换;另一种是不同用途房屋之间的产权调换,如住宅与商业之间、商业与工业之间的产权调换等。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简称《征收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未限定产权调换必须是相同用途房屋之间,即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提供不同用途房屋之间的产权调换补偿方案,被征收人也有权利选择。

市住建局方面表示,这样一来,一方面此做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等政策,将选择权充分赋予被征收人;另一方面此做法灵活变通,在征收非住宅房屋特别是工业厂房时,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额外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补偿方案,有助于推动征收项目的进展和进度。

上调:住宅搬迁费的标准上调为每户不低于5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订提高了住宅搬迁费标准。2014年公布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将住宅搬迁费的标准定为每户不低于2000元。2017年的《实施办法》也延续了这一标准。考虑到六年来物价上涨等因素,并结合各区意见和做法,将该标准上调为每户不低于5000元。

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补偿标准也作出了调整。将可给予补偿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建设时点由1990年4月1日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2019〕5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保持一致;且不再限定为货币补偿,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均以等价值交换作为原则。

关于非住宅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则参照住宅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和做法,明确非住宅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期限等,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布的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非住宅包括工业、商业、办公)租金参考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并结合非住宅补偿方式的不同予以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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