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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品房“解冻” 家庭持有不得超过2套

2019-12-03 湾区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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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品房“解冻”?12月2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启动深汕特别合作区过渡期商品房销售的公告》。文中指出,居民家庭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总套数只能1套。

据了解,2018年12月16日,深汕特别合作区正式挂牌成立。此前,深汕合作区未有个人买房政策。资料显示,2018年12月29日,《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名义擅自进行商品住房开发活动的通告》正式下发,通告在对留用地概念进行详细说明后,明确严禁将全区范围内的留用地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含合作开发);严禁村集体、个人擅自与任何单位签订留用地商品住房合作开发协议,擅自签订协议的,相关法律责任一律自负。

一年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布这一公告引起广泛关注。根据公告显示,深汕合作区购买的商品房套数不计入深圳其他限购区,并执行深圳住房信贷政策。同时,只限个人购买;限售5年;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不得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商务公寓。

公告原文如下:

为妥善解决好2017年5月16日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房地产市场冻结以来产生的遗留问题,推动合作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合作区经济社会建设,市政府同意启动合作区过渡期商品房销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居民家庭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总套数只能1套。

二、在合作区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购房者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套数限购范畴;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不计入购房者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商务公寓的套数限购范畴。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不得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商务公寓。

四、合作区管委会及市住房主管部门对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实施销售价格指导。

五、为推动合作区企业加快投产,促进合作区经济建设,从振业时代花园和辉煌花园中抽取30%房源(不含公寓和商铺)用于解决合作区企业员工的居住需求,其余70%的房源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六、居民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的,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七、经深圳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执行深圳住房信贷政策。

八、居民在合作区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自建房和商品房)的,不得申租(购)合作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

九、购房人须按照本公告认真核查是否符合购房条件,对于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而进行的房产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购房人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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