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起实施!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新政发布
2019-10-30 湾区城市群
10月23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旨在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预售商品房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交付使用前依法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监管办法》将于2019年11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中府办〔2015〕58号)同时废止,新的《监管办法》都有哪些亮点呢?
1、最多可设立3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监管办法》规定,一个预售许可原则上可设立1-3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对应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不足3个的,可增加设立。此前,一个预售许可只能申请对应一个监管账户。
所谓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是指预售人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款的账户。预售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银行及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并在售楼场所予以公示,以便相关部门和预购人查询、使用和监督。
2、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更严格
《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只能通过银行转账支取,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并且明确了具体费用范围为:土建工程、电气工程(动力、照明、弱电)、卫生技术(水、暖、通风)工程、工业管道工程、绿化苗木工程、市政工程(小区用地范围内的市政道路、给、排水工程、土石方工程)及特殊构筑物工程费用;材料设备、装修成本费用;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为项目建设和销售所缴纳的税款。
另外,预售人首次申请使用预售款前,应当明确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和法定税费,并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按取得预售许可、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首次登记四个节点三个阶段编制《商品房预售项目用款计划书》,由监理单位审核后,作为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依据。
3、诚信等级差异化管理
《监管办法》规定,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书面确认,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施工现场进度情况属实的,预售人提交预售款用款申请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同意,专用账户内金额按一定比例预留后,可支取预售款用于支付工程进度费用。
其中,预售项目在取得《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前,被评为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A级的预售人,专用账户内金额按已备案金额的10%预留,被评为B级的预售人,专用账户内金额按已备案金额的15%预留;被评为地产企业信用等级C级及以下的和纳入“中山市问题楼盘名单”以及涉维稳问题的预售人,需严格按规定申请用款。
若预售项目在取得《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后,被评为A级或B级的预售人,专用账户内金额按已备案金额的5%预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