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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房东,房屋租赁合同期内,不得单独涨租金

2019-08-22 湾区城市群

近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称,自2019年9月1日起,全面推行使用《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通知要求,各园区、镇(街)要推行房屋租赁信息化管理,切实做好房屋租赁基本信息登记工作。对住房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根据国家及东莞市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出租人不得单独上调租金

在现实租房中,租客们经常遇到房东随意上涨租金、合同未到期被驱离等现象。

对此,示范文本均有相应的约定。根据租赁文本,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独上调房屋租金。在租赁合同期内出售租赁房屋的,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不受影响,合同期满后由买受人与乙方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此外,示范文本还明确了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后因第三人对房屋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出租人损失。

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备案

在推进示范文本的同时,东莞市还强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各园区、镇(街)要推行房屋租赁信息化管理,切实做好房屋租赁基本信息登记工作。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住房租赁主管部门)窗口或在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伪造编造住房租赁交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合同网签备案功能、风险提示、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等措施进行惩处。对住房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根据国家及东莞市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严禁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

通知还称,要切实压实各出租屋屋主租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出租房屋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各出租屋屋主要认真排查出租房屋的燃气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在《示范文本》第十三条“双方约定其他事项”,明确租赁房屋内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把“严禁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列入出租屋租赁必备安全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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