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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出台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照护补助暂行办法

2019-08-19 湾区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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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近日正式出台《中山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补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覆盖目前不属于我市特困供养对象而不能享受特困人员照护补贴、政府供养,但其自身或家庭无力承担入住养老机构或聘请专业居家养老护理员的费用,为这部分老人选择入住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护理解决后顾之忧。《办法》已于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特困供养对象不适用该《办法》

市民政局透露,目前我市经济困难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包括低保、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存在着一定的养老难题。这部分老年人失能程度严重,养老服务需求尤为迫切。但根据现行规定,其不属于我市特困供养对象,不能享受特困人员照护补贴、政府供养,其自身或家庭也无力承担入住养老机构或聘请专业居家养老护理员的费用。

《办法》共19条,主要规定了照护补助的发放对象、补助标准、经费来源等。《办法》所称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是指被评定为中、重度失能且生活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含由政府供养的老年人)。“三无”、“五保”老人等特困供养对象享受免费的政府供养,不在此补助对象范围之内。

●中度失能者入住市内养老机构每月补助不高于3500元

《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其选择的养老服务形式按标准补助。其中入住市内养老机构的,中度失能者每人每月补助不高于3500元;重度失能者,每人每月补助不高于4000元。低保老年人每月补助金额为所入住养老机构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所收低保金额(含分类救助金)的差额部分。入住天数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进行补助。

选择居家养老护理员上门服务的,中度失能者每周服务不少于4次,且每次服务不少于2.5小时,每人每月补助不高于1800元;重度失能者,每日服务时数不少于2.5小时,每人每月补助不高于3100元。每月补助金额根据向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实际收费标准进行补助,但不高于上述情形的最高标准。

符合条件的对象或其亲属向户籍所在镇(区)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将申请资料报送镇区社会事务局。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老年人失能程度判定参考标准为“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评估。照护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但火炬开发区和五桂山等功能类镇区需自行负担照护补助金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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