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地铁站名不得用小区及商标名称等命名
2019-03-20 湾区城市群
为进一步做好地铁车站命名工作,加强地铁车站名称管理,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实施《广州市地铁车站命名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规定了地铁车站命名不得使用楼盘(小区)、企业字号、商标名称以及商业性建筑物(设施)名称,不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未收录的汉字和标点符号等内容。
应反映当地历史文化等特征
据悉,《规则》共十三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为总则部分,规定了规范对象、基本原则、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所在辖区政府的职责。第五条至第九条为具体命名规范,规定了命名采词顺序以及禁止性、指引性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规划暂定名、命名程序、更名条件与原则、施行时间等。
《规则》规定,地铁车站命名应当遵循“名地相符、指示明晰、用字规范、词语简洁”的原则,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特征,一般按照区片名称、标志性公共场所(建筑物)名称、道路名称先后顺序进行派生命名。没有上述名称的,由市民政局会同地铁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命名方式。
《规则》规定,地铁车站命名不得使用楼盘(小区)、企业字号、商标名称以及商业性建筑物(设施)名称,不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未收录的汉字和标点符号,不得与本市或与本市互联互通的地铁线网的地铁车站重名,避免同音、近音、歧义,不得采用两个及以上的区片名称或其它名称重叠命名,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规的其它禁止性规定。
命名应进行调研论证
《规则》规定,经批准命名的地铁车站名称为标准名称。相关部门因地铁交通立项、规划、设计、建设等需要,对外公布、悬挂、张贴、宣传等使用的非标准名称,应当特别说明(或在醒目位置注明)为地铁车站的项目名称、规划名称或暂定名称,避免误导公众。
《规则》规定,地铁车站命名应进行调研论证,包括初拟名称、现场查验、征求当地政府意见、专家研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
地铁车站命名后应保持稳定,一般不应更名。确需更名的,参照地名命名相关法规充分论证后办理。地铁车站更名应当遵循确保交通安全、方便群众出行、厉行节约等原则。